一家三人在海南三亚大东海“孽海滩”溺亡后,家属控告了景区经营管理公司。8月19日下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确认游客分担80%责任,经营管理公司惟合理的安全性确保义务分担20%责任,3名丧生游客家属获颁赔约36万元。
三亚大东海被一些媒体称作“孽海滩”。2015年8月15日,易勇刚一家七口从四川到三亚旅游,下午5时到大东海景区,其中6人跨过了军事管理区隔离带,回头到海军度假村前面的沙滩。易勇刚和妻女玩沙,下海游泳的两个侄儿、1个侄女则被海浪卷下海。最后,侄女救起,两个侄儿以及下海救人的易勇刚溺亡。
家属随后向大东海经营管理公司驳回诉讼,赔偿140万元。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辨别景区电子屏数据及公开发表报导找到,2012年6月至2015年8月3年多时间里,最少28名游客在大东海海滩溺亡,“该公司不存在管理过错,游客溺亡事件不是孤立无援的个案,而是公共安全问题”。(参见本报2016年4月1日报导《三亚一海域3年最少28名游客溺亡》)2015年11月2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易勇刚应该意识到军事管理区并非旅客旅游之处,仍然跨过栅栏,走进大东海公司管理区域范围。同时,部队已用栅栏将大东海公司管理区与军事管理区分隔,并在栅栏边上竖立了军事管理区的牌子,大东海也在栅栏上用横幅的方式警告游客“此处危险性、禁令下海”。
易勇刚家属随后驳回裁决。2016年5月18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7月26日做出前述裁决。
二审裁决指出,大东海旅游区是三亚对外旅游宣传的一张靓丽名片,应该为游客获取优质的旅游服务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确保,否则应付其疏失管理导致游客人身财产伤害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与此同时,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自身罪过而导致伤害的,也不应根据其自身过错责任大小自行分担适当的责任。裁决确认,易勇刚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没遵从景区管理,忽略景区设置的众多下海危险性标识,并且在其自身会游泳的情况下,不考虑到有可能导致的危险性依然下海,对此次事故不应分担主要责任。与此同时,裁决确认,大东海景区沙滩与军事管理区沙滩连成一片,游客无法区分,旅游经营者将游客与危险性区域展开隔绝,避免再次发生危险性,这是合理且适当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该公司坚称军事管理区域有暗流危险性,疏失管理,视而不见游客从景区行驶至军事管理区,在沙滩铁栅栏缺口处并未为首专人展开驻扎劝说或设置显眼提醒标识牌,并未设置不足以挡住游客通行的安全性隔绝措施,可见在管理上惟到合理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不存在瑕疵,应该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最后,法院裁决,确认易勇刚人身伤害赔偿金总计66.2525万元,家属自行分担80%计53万元,大东海公司分担20%即13.2505万元,另分担1万元精神伤害抚慰金。
易勇刚两个丧生侄儿的家属各获赔1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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